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人力资源、劳动关系、社会保障、老龄、退役军人事务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负责镇级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区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区内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依法对区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五、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六、负责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七、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人力资源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负责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八、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落实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九、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十、负责军队转业军官、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 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 人服务管理工作以及优抚工作,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十一、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托养、维权、文化体育、辅助器具服务、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科学信息化应用和残疾预防等工作。负责联络残联工作。
十二、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与党建工作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党建工作办公室按照职责负责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其他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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