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并修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仲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主动公开环保类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
仲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组织机构:仲恺生态环境分局机构设置;领导职责分工;仲恺生态环境分局机构职能。
2.部门文件:以仲恺生态环境分局名义发布或者仲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众知晓的文件,其他重要决策、决定等。
3.工作动态:本区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
4.业务工作: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
5.办事指南:仲恺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办事指南等。
6.财政预决算: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仲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其他:工作计划与应急管理等。
(三)公开方式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公报》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www.hzzk.gov.cn)公开,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形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区管委会各部门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点等查阅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排体系
1. 信息名称
信息标题,是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2. 内容描述
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帮助使用者判断信息是否符合其需求。
3. 产生日期
格式为年/月/日,具体为YYYY/MM/DD。
4.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仲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地址: 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滨河东路15号展创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6006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2-3232398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向区管委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www.hzzk.gov.cn)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仲恺生态环境分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仲恺生态环境分局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惠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huizhou.gov.cn/)或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hzzk.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向仲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申请。
3.仲恺生态环境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