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我区起草了《惠州仲恺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对《实施细则》有更全面的了解,现将《实施细则》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发布,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补偿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补偿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加快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函》(惠市自然资函〔2025〕248 号)文件要求,我区需根据《补偿办法》制定仲恺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
制定《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补偿办法》作具体的解释、细化和补充,提高《补偿办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出台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5.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号);
6.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2号);
7.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6 号);
8.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
9.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二、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五十二条及两个附件,包括:总则、征地程序及工作职责、征地补偿和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共五条,明确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界定、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征地工作统筹协调和征地工作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共二十一条,明确征地申请受理、预公告发布、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方案公告与意见收集、补偿登记办理、第三方服务机构选定、补偿费用测算审核拨付、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征收土地公告发布、补偿费用支付、补偿款提存公证、土地清场移交、征地工作经费计提分配、产权注销变更、档案管理与结算等征地程序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共二十五条,明确征地留用地补偿、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村民住宅补偿面积、村民住宅以外住宅的认定程序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等。
第四章共一条,明确施行日期、有效期及新旧政策衔接规定。
两个附件为仲恺高新区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和仲恺高新区一次性签约补助标准。
三、 涉及范围
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关键词诠释
(一) 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 村民住宅
《实施细则》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2.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三)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五、 惠民利民举措
(一) 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一次性签约补助按《实施细则》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所列补助标准,由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
村民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房票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按村民住宅所在区位级别及房屋类型(楼梯房或电梯房)在本实施细则的附件中对应的租金标准确定;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所选择安置房所在区位级别及房屋类型(电梯房)在本实施细则的附件中对应的租金标准确定。
区管委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
(三)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
(四) 限时搬迁奖励
村民住宅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退并移交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限时搬迁奖励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六、 前后政策差异
(一) 征地程序优化
新编制的《实施细则》对征地程序进行全面优化,主要包括公告渠道更加多元,新增网站发布、信息推送、上门送达等方式,并规范实行公证留存记录;资金拨付更加顺畅,明确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统一向资金来源单位申请拨付,流程清晰、权责明确;强制执行更加规范,完善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全流程闭环,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 增加安置方式
新编制的《实施细则》对安置方式进行补充,新增房票安置方式,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差异化需求。
(三) 留用地补偿标准新增
新编制的《实施细则》对征地留用地政策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明确留用地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经营性物业、安排实物留用地三种方式予以落实,并按照时间节点明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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