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26-002
惠仲管委〔2026〕28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属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惠州仲恺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业经2026年第4次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026年3月24日
惠州仲恺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3〕8号,以下简称“惠府办〔2023〕8号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仲恺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仲恺高新区范围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管委会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在区管委会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推进工作会议由定点联系各镇(街道)的区领导组织召开,区政法信访办公室、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农村工作局、区自然资源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业主单位等单位负责同志共同参与。必要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召开。
征地补偿推进工作会议主要统筹协调、研究推进以下工作:
(一)统筹推进征地项目有关工作;
(二)研究征地过程中遇到的征地问题难点、堵点,做好资源协调与资金保障,做好政策解释;
(三)牵头协调征地补偿工作中的矛盾与纠纷;
(四)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在研究讨论形成具体方案和建议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五)对需要调解、沟通的案件,组织召开征地补偿争议调解会议。
征地补偿争议调解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其中涉及信访的由区政法信访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五条 区管委会组织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农村工作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审计分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分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前,用地单位应当向区自然资源分局书面提出征地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附送建设项目的立项或区管委会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批复等材料。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当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出具拟征收土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意见,报区管委会审批。
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方可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并应在征收土地申请时明确属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委会、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第九条 自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提供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信息,为征地补偿提供技术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属地自然资源所配合开展核实工作。
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在镇(街道)和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个别土地、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明确,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明确,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分局依法选取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区管委会审定,并抄送区政法信访办公室、区财政国资金融局等相关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配合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政法信访办公室、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农村工作局、区公共建设项目事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涉及部门职责的防范措施。
征收土地申请中,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主要结论、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意见等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农村工作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张贴、公示、送达;负责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和保存,报区自然资源分局进行研判后,综合报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的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材料;
(二)户口簿;
(三)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建(构)筑物用地资料、建设报建资料、批准文件、凭证等;
(五)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
(六)土地租赁合同;
(七)房屋租赁合同;
(八)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证照;
(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十)工程预结算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资产购买合同和发票等;
(十一)土地、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存货、青苗等补偿申报清单;
(十二)与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关的其他资料。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资料提交人和核对人共同签名确认后留存,原件退还资料提交人。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需要测绘、航拍、评估、评审、法律、公证等第三方服务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介超市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与相关当事人商定现场工作时间、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工作等。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征地面积、已登记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测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
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测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征求项目资金来源单位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报送补偿资金需求至区自然资源分局,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向项目资金来源单位申请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再按程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到属地自然资源所。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等协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说明未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的具体情况,依据补偿登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补偿安置的意见,并做好风险化解工作,报区管委会。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报区管委会审批后,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委会、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分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等资料,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十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管委会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区管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会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以下情况之一而导致无法按时拨付补偿款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委托公证机构做好证据保全等事宜: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补偿款的;
(二)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权利人不明确、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明确,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
(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未移交土地之前,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应在补偿款付清后30日内完成清场并移交土地;涉及农用地的,需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并付清补偿款后再实施清场及移交土地。
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清场后土地需要围挡的,由用地单位自行围挡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没有用地单位的,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围挡,围挡费用专题向区管委会请拨。
第二十三条 区属征地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4.5%计提,并按以下比例分配:
区自然资源分局(含自然资源所)0.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村委会1%。
征地工作经费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征地工作进度向使用单位支付,由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属地自然资源所负责办理上述资料的注销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为产权注销工作提供指导。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包括一户一宅补偿档案、宅基地补偿档案、住宅房屋补偿档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档案等)。
档案和台账应当有纸质文档以及电子文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按拨款批次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备案,区农村工作局可根据监管需要调取核查相关档案,确保不发生重复补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征地补偿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上述提及的职责外,相关部门在征收补偿工作中还应配合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自然资源分局
1. 会同区财政国资金融局等相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 负责对承担和参与征地补偿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开展法律政策与征地补偿业务宣传等。
(二)区政法信访办公室
1. 负责指导涉及征地补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2. 负责对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审查;
3. 指导或者办理涉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复议。
(三)区财政国资金融局
1. 负责统筹区级征地补偿所需资金;
2. 协助区自然资源分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1. 负责由区管委会统筹的安置房的建设监管;
2. 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五)区农村工作局
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六)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负责协调解决征地范围内被征收人系仲恺户籍的入学学位调剂工作,非仲恺户籍按积分入学政策执行。
(七)区公共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负责统筹征拆项目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建设时序。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 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栽、抢建等行为;
2. 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九)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审计分局、仲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补偿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一节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本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拟征收土地地类依据国家标准核定,并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当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保持一致。
第二节 征地留用地
第二十九条 征地留用地可以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安排实物留用地等方式落实。
第三十条 惠府办〔2023〕8号文施行后,新征地产生的留用地按照惠府办〔202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对惠府办〔2023〕8号文进行调整的,则按照公布的最新政策执行。
仲恺高新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5%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置换物业安置的,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等值置换工业、仓储、办公、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物业。
区自然资源分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惠府办〔2023〕8号文施行前已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但尚未落实留用地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2019年8月15日《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仲恺高新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惠仲委〔2019〕23号,以下简称仲恺23号文)施行前
留用地原则上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货币补偿价格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评估时统一设定留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面积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开发状态为“五通一平”;留用地位置与原征地位置相同;评估基准日为委托评估日;土地用途设定为商服、住宅用地;商服住宅比例设定为1:9;容积率设定为2.0;土地使用年限按商服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二)2019年8月15日仲恺23号文施行后至2023年3月19日惠府办〔2023〕8号文施行前
留用地可通过实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经营性物业方式解决。
1. 实物留用地
(1)留用地用途
征收集体土地作为商服、住宅用地的,征地留用地的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征收集体土地作为工业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用地的,征地留用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
(2)留用地安排标准
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
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
2. 折算货币补偿
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5%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3. 置换经营性物业
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等值置换的原则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留用地可以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未纳入上述规定的特殊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三节 村民住宅补偿
第三十四条 村民住宅补偿可以选择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和等值置换安置房等形式,鼓励采用房票安置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包含村民住宅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及限时搬迁奖励。
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补偿包含等值置换的安置房(原则上以村民住宅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等值置换安置房)、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及限时搬迁奖励。
第三十五条 村民住宅认定程序:
(一)由权属人确认认定基础信息;
(二)经村委会、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及自然资源所,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并填写调查认定表;
(四)认定为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补偿的村民住宅,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村工作局等部门应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民住宅认定工作进行指导。
各职能部门需调查审核内容如下:
1. 农业农村部门对房屋权属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具备宅基地资格权,房屋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等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认定的参考依据;
2.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是否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进行审核;
3. 城管执法部门对房屋是否有违法记录进行审核;
4. 自然资源所对房屋所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5.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房屋及房屋权属人的情况是否属实,结合上述各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对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属于“一户一宅”进行认定。
第三十六条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根据《补偿办法》及仲恺高新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调查认定。
第三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载面积补偿;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
1.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建成的村民住宅,且在《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至土地征收时未扩大用地范围的,按实测村民住宅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
2.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的村民住宅,已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的,按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补偿;没有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实测村民住宅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但每户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每户48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村民住宅建筑面积经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程序认定后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但首层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本数)。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或首层超过12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三十九条 一户有多栋房屋且均取得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批准建房手续的,经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程序认定后合计总占地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合计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
每户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及限时搬迁奖励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第四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结构的村民住宅房屋,支持和配合征地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和限时搬迁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所列补助标准,由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 根据《补偿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恺高新区范围内对村民住宅权属人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照置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900元的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过43.2万元。
第四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助计算单价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选择房票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按村民住宅所在区位级别及房屋类型(楼梯房或电梯房)在本实施细则的附件中对应的租金标准确定。
(二)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所选择安置房所在区位级别及房屋类型(电梯房)在本实施细则的附件中对应的租金标准确定。
区管委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搬迁补助费和限时搬迁奖励标准按照《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第四十五条 对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需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的,其土地使用权和住宅房屋的认定程序:
(一)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非本村村民向村集体〔含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镇(街道)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住宅用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包括已办理集体用地手续、虽未办理用地手续但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已进行了宅基地规划的):
由权利人提供土地来源材料(如土地购买协议书、收款收据、宅基地规划、用地手续材料等),并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村民小组调查核实确认,由镇(街道)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所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有关规定,给予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按规定不给予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经认定后房屋建筑物可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给予补偿。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退房屋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票奖励。
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土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120平方米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签约补助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经调查、认定后参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的,每栋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或首层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五节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第四十八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如下: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清点、调查,填写清点丈量登记表,并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须在涉及的镇(街道)和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权利人提交的办理补偿登记资料,制作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登记表;
(四)补偿结果须在镇(街道)和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由自然资源所支付补偿款。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经查明取得合法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十九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供水、排水、油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铁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迁移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属于收储土地的(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管线迁移工作列入征地补偿工作范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管线业主单位协商管线迁移事宜。管线迁移补偿应当按照原规模、标准和功能的管线重置价格补偿,对因改造、扩容、超过原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业主单位承担,管线迁移由管线业主单位组织实施;管线业主单位不接受货币补偿或者不能确定管线业主单位的,管线迁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管线补偿和迁移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因房屋拆迁需要临时迁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实施,临时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迁移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二)不属于收储土地的(包括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由用地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与管线业主单位(或管线业主单位委托的单位)协商管线迁移事宜。管线补偿和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征地项目涉及村委会及村小组办公、活动中心、非砖木结构的宗祠等村集体公共配套用房确需搬迁安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具体方案,并提出解决建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征地补偿推进工作会议以及区管委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征地过程中涉及乔木迁移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原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农村工作局提出申请并组织处理,涉及乔木确需迁移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9日。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已部分实施征地的项目,可根据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由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或者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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