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BGS-2026-003
惠仲社管〔2026〕21号
各园区、镇(街道),区属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仲恺高新区人文纪念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第10次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反映。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仲恺高新区人文纪念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仲恺高新区人文纪念园公益性公墓运行、服务和管理,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仲恺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仲恺高新区人文纪念园(以下简称人文纪念园),该园由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主导建设,为仲恺高新区所在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属于区级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加强对人文纪念园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村工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文纪念园有关监督工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可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服务对象及有关情形:
(一)仲恺高新区所在地居民;
(二)在本区因公牺牲的烈士、军人、警察、消防员等公职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体(器官)捐献者;
(三)征地项目搬迁范围内以及辖区内现有的需安置的金埕、坟墓。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墓位所需材料及程序:
(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逝者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核对后返还原件;
2. 丧事承办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核对后返还原件;
3. 安葬办理的具体时间、参与人数等的说明。
(二)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丧事承办人向人文纪念园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人文纪念园运营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签订协议:审核通过后,人文纪念园运营管理单位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墓位使用申请表》《墓位使用协议》《骨灰安放(葬)协议》等。
4. 备案:人文纪念园运营管理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迁葬手续:
1. 征地项目搬迁范围内需安置的金埕、坟墓需迁葬至人文纪念园,由镇(街道)出具已完成现行有效征地文件规定的坟墓需迁移相关程序的证明,经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提交至人文纪念园运营管理单位。
2. 辖区范围内现有的金埕、坟墓需迁葬至人文纪念园,由村(居)委会提出,由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经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提交至人文纪念园运营管理单位。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墓地使用权人对墓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变相)转让、出租、买卖。办理时应同时缴纳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最长可一次性缴纳20年的维护管理费。
第七条人文纪念园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模式,实行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样式保持基本统一;墓碑采用卧碑、以树代碑等方式。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严禁建造豪华墓位,不得以宗族墓、遗体墓、骨灰装棺再葬或联体等形式建造。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应当按照墓位顺序依次进行安葬、禁止预留活人墓。
第九条 禁止出租、出售墓位,杜绝违规迁坟。
第五章 政策优惠
第十条 安葬优惠对象及政策如下:
(一)仲恺高新区因公牺牲的烈士、军人、警察、消防员等公职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体(器官)捐献者免费安葬;
(二)符合入园条件安葬,选择生态安葬的逝者(生态树葬、生态草坪葬、花坛葬),一律予以免费安葬。
第六章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安葬涉及的墓位使用费(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维护管理费(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二条 收取的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应在届满前30日内向人文纪念园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续费的,且经运营管理单位催告后仍不缴费的,可报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无主墓位处理。
第十四条 人文纪念园提倡文明祭扫、生态祭扫,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墓非指定区域内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等。公墓内所有逝者的贡品、花篮等,由公墓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 墓位和墓碑须统一使用人文纪念园提供的标准制式,统一墓碑字体及格式;不得私自改变原墓位结构、不得随意变更摆放方向,不得变更墓碑尺寸大小。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骨灰安放(葬)档案应当建档立卷、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防止丢失、损坏和霉变等,骨灰安放(葬)的档案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协议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协议终止后20年。
第十七条 档案包含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的复印件及《墓位使用申请表》《墓位使用协议》《骨灰安放(葬)协议》、丧事承办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建立墓位使用登记档案,档案由人文纪念园运营管理单位统一编号保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人文纪念园应当建立并完善财务、收费公示、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收费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减免政策、计价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外转售、租赁和销售墓位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墓位使用资格。
第二十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区农村工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每年对人文纪念园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或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其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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