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仲恺高新区水利工程及河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HZGS-2025-002
惠仲综办〔2025〕3号
各镇(街道),区属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仲恺高新区水利工程及河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村工作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
仲恺高新区水利工程及河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水利工程及河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仲恺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仲恺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水利工程及河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及河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应急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水利应急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完成的水利应急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加固。
(二)应对紧急防洪潮、排涝抗旱、清淤疏浚、岸坡修复等抢险整治工程。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水利应急工程:
(一)可以纳入其他工程内的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
(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条水利应急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水利应急工程认定程序为,辖区镇(街道)以及其他建设单位上报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视情况进行专家论证)通过后报至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认定材料具体包括:
(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必要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三)有区级会议纪要交办的水利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或相关单位可简化内容,仅准备必要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水利应急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单位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对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利应急工程,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并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完毕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水利应急工程采购方式:
(一)工程估算资金在4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执行;
(二)工程估算资金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九条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水利应急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建设单位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选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第十一条水利应急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水利工程及河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水利应急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方案。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
合并实施的水利应急工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合并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水利应急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作为财政投资审核依据。
第十四条 水利应急工程参建方与涉及部门应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定。对于溃堤、存在阻水障碍物等需采用紧急措施处理且无新建内容的即时工程,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修复进度,可不选取设计单位,由建设单位现场确认处理方式。工程结算资料应尽量简化程序,竣工图纸由选取的参建单位联合盖章确认验收。
第十五条 水利应急工程所需财政资金由区级出资部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建安费陈江街道、惠环街道、潼侨镇按区50%、镇(街道)50%比例共同负担,沥林镇、潼湖镇按区70%、镇30%比例共同分担,区级承担资金列入以后年度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征拆补偿等所有必要支出。
第十七条水利应急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30%先行预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核后,工程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5%,剩余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质期(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起)满后一年内付清。
工程结算总额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按《仲恺高新区关于执行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工作指引》规定程序报批,如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10%,一律进行专项稽查。
第十八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水利应急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在紧急情况下,因事故责任引发的水利应急工程涉及群众人身安全、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呈请区管委会审议安排工程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追缴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水利应急工程质量负责(可根据工程参与建设单位调整)。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潼湖生态智慧区、东江科技园、惠南科技园、人工智能产业园等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水利应急工程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如与国家、省、市、区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悖的,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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