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GS-2025-003
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仲综办〔2025〕4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惠州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业经2025年第6次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惠州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为完善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及惠州市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房票定义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车位等)的结算凭证。
三、适用范围
仲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东江和惠南科技园)的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和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房屋的房票安置,适用本房票实施细则。
四、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具体如下:
(一) 权益金额
权益金额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或宅基地权益价值、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
(二) 房票奖励金额
1. 选择房票安置奖励
按经认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每套房屋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
2. 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按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即按照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奖励12个月。
五、不计入房票价值的项目
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补助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及限时搬迁奖励等均不计入房票价值,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房票登记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票核发工作。
七、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算。
八、房票奖励规则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完成网签备案且兑付款项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的,给予选择房票安置奖励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具体规则如下:
(一) 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100%奖励;
(二) 出票之日起9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85%奖励;
(三) 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70%奖励。
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价值未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不给予房票奖励,仅按剩余权益金额重新开具房票。
九、可选房源
房票房源类型分为政府统筹房和市场商品房,房票使用过程中由房票使用人自主选择房源类型。房票在仲恺高新区范围内使用。
(一) 政府统筹房
指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已建、在建房源,或收购的现售房源。
(二) 市场商品房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首次登记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可售房源(不含已抵押或被查封房源)。
十、房票使用规则
(一) 购房备案
房票使用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后,房源提供单位应将购房情况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 房票拆票
房票使用人购买房屋,房票价值的权益金额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房票使用人申请,按照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拆票后房票价值包括剩余权益金额和原房票奖励金额,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变。
(三) 房票变更
被征收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将房票使用人变更为近亲属的,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付、期满处置等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房票变更具体流程如下:
1. 被征收人提出房票变更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近亲属证明材料等;
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核实;
3. 房票变更申请公示5个工作日;
4. 公示期满无异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销原房票,并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后,重新出具新房票。
(四) 房票继承
房票继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在房票使用期内确认失踪或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十一、房票使用流程
(一)房票核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收人身份信息(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名称、补偿金额等资料登记造册,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向被征收人核发电子房票,电子房票的核发需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
(二)房票兑付及结算
1. 房票使用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后(网签合同上需注明由“房票方式支付”),双方凭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商品房网签合同、身份证明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资金兑付。
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报送资金兑付资料至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属地自然资源所后再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至预售房源提供单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现售房源提供单位指定银行账户,房票资金应在申请后60日内完成拨付(无法通过审核的除外)。
3. 资金拨付后,房源提供单位和房票使用人共同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
4.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符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经协商与房源提供单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房源提供单位将原购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资金原路返还,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征收人与房源提供单位自行承担;房票资金返还后,房票核发单位应按原房票票面金额、期限、对象等记载内容重新核发房票。因房源提供单位原因确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此造成房票使用期限超期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重新核发房票,并重新确定房票使用期限以及房票奖励时间。
5. 房票使用人自房票出票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的(以完成网签备案为准),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或房票拆票手续。
6. 购房兑付款项须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剩余部分才可结算兑付货币。兑付货币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已使用房票价值超过80%(含)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7.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签合同给予房票价值购房面积内每平方米300元的上楼安置补贴和每平方米200元的物业费补贴。
8.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实际购房款(权益金额额度内)的3%以货币方式给予房票使用人额外的政策性奖励。
(三)房票管控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报送电子房票发放及支付情况,并每月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完成电子房票兑付情况的对账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十二、优惠政策
(一) 金融支持政策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票使用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本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二) 教育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后,可凭购房合同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由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区内户籍但未将户籍迁入房票购房所在地的,结合当年招生政策和学位供需情况由属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如被征收人房票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地址结合户籍等有关条件均符合入学当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可申请在被征收项目所在学区入学,由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
(三) 税收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按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有关规定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征契税。
十三、监督管理
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或房源提供单位在房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房票结算资金等行为的,取消房票奖励资格,取消房源提供单位的参与资格,作废房源提供单位所有的房票资金兑付及结算,并移交税务、市场监督、住建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项目可按照原方案执行,经区管委会同意后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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